什么是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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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PPP项目

  凡是稍微关注建筑业的新闻的,最近应该不止一次的听到PPP项目,那么什么是PPP项目?PPP项目包含哪些内容?尽管国家各部委发布数百份PPP相关文件,但由于出发点不同,标准不同,每一个人眼中的PPP项目是各不相同的,甚至有时候大相径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什么是PPP项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区别BT的PPP项目特征

  1、全生命周期(>10年)

  2、有经营

  3、物有所值

  4、财政可承受

  5、风险共担(不报底)

  6、绩效评价

  7、两招并一招

  8、人大决议

  项目融资增信措施

  1、项目可以入xx省财政厅PPP项目库;

  2、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性文件支持;

  3、xx市政府出具人大财政协议决议;市长办公会及党政联席会决议财政跨年度预算支付计划;

  4、调整优先劣后结构:融资方优先级,投资方劣后级;

  5、项目公司在银行设立账户,接受全面监督;

  6、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和养护风险。

  PPP项目的审批及操作流程

  PPP项目主要包括项目识别阶段、项目准备阶段、项目采购阶段、项目执行阶段、项目移交阶段等五个阶段。

  其中项目识别阶段主要工作有:项目建设手续审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项目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管理架构组建、实施方案编辑、实施方案审核。

  项目采购阶段主要工作有: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

  项目执行阶段主要工作有: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监测与支付、中期评估。

  项目移交阶段主要工作有: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绩效评价。

  拓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管理

  资产证券化对推动我国PPP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PPP项目与产品期限不匹配、缺乏稳定的中长期投资者、难以实现真正破产隔离等诸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意义

  (一)ABS更能满足PPP项目的资金需求

  由于PPP项目存续期长、投资额度大、投资回报率低,难以从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源,且传统的融资方式降低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造成PPP项目面临融资困难、退出渠道单一等问题。另外,为降低未来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求严格,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原始权益人提供反担保,反而额外增加了PPP项目的融资成本。当PPP项目未来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偿还借款时,地方政府还需要对债务进行兜底以及提供政府信用支持。相反,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更注重由自身现金流带来的信用支持,从而弱化了政府信用保护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府优质项目的融资能力。此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能使基础资产范围更加广泛,也能为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提供比一般公司债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更加安全、可靠的新投资渠道。

  (二)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交通、环境保护、片区开发、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形成了大量的优质存量资产,但只有很少部分的优质存量资产采用了PPP模式。新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我国已实施的PPP项目中占95%以上,而存量项目只占很少一部分。如果能在这些存量基础设施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并且将PPP项目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那些现金流稳定、风险分配合理的优质项目,以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基础,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立即交易的金融产品,通过上市交易和流通来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从而盘活大量沉淀的PPP项目资产,优化PPP项目结构,拓宽PPP项目的发展空间。

  (三)增强PPP项目的经营稳定性

  由于PPP项目存在期限长、流动性差和退出难等问题,社会投资者参与PPP项目面临许多障碍。对投资者来说,单纯的投资PPP项目相当于持有流动性很差的股权资产,因此,PPP项目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不足。通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使用效率,而且有利于社会资金在实现合理收益后提前退出,提高社会投资者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同时为PPP项目经营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即通过将PPP项目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达到原始权益人的财务风险与基础资产现金流相分离的目的,以此保证PPP项目财务的稳定性与独立性,夯实PPP项目稳定运营的基础,提升PPP项目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许多关于PPP资产证券化的文件,但仍然缺乏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对PPP项目的合同性质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解决PPP项目产生的合同纠纷。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从业务受理到执行也没有特别的明确说明和披露,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与其相关的交易情况。如在审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时,不仅要对PPP项目的合同、资质、预算、回报机制等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基础资产的合规性、产权设置、信用评级、风控措施等进行审查,但这些审查内容都缺乏可依据的标准性文件。由于没有明确界定PPP资产证券化的纳税主体,加剧了PPP项目的不确定性。

  (二)项目与产品期限不匹配

  PPP项目存续期一般为10~30年,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因此,单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无法覆盖单个PPP项目的存续期限。如果续发新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不仅会增加融资成本,而且会重复执行流程。虽然我国首批落地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期限为6~18年,但仍不足以完全覆盖整个运营期。债券市场资金通常都流向于回收期较短的产品,即使投资于期限较长的PPP项目,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期限最终也会换算为资本成本。

  (三)缺乏稳定的中长期投资者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群体大多为商业银行、券商机构等,大都倾向于投资期限较短的固定收益产品,因为这些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回收成本并获得利润。因此,即使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但因其具有收入低、期限长的特点,对那些只追求短期获利的中长期投资者来说缺乏吸引力,甚至可能出现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现象。此外,我国PPP项目多为建设基础设施等普惠民生的产品,未来产生的收益水平不高,而与其他融资产品相比,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成本并不具有成本优势,甚至可能因资金回收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投资者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水平。

  (四)难以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真正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出售后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SPV及SPV母公司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在实践中,PPP项目实现资产证券化通常都采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通过银行提供担保或通过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无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基础资产都未实现“真实出售”。因为银行为规避风险会要求发起人提供反担保,而关联企业与发起人也同属一个控股集团,因此,基础资产的风险并未真正发生转移。实践中为了便于现金流的归集和偿付,计划管理人常与原始权益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始权益人继续代理行使基础资产收费权,包括相关资金的代收和划转。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和原始权益人的其他收入仍存在资金混同的风险,难以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一旦原始权益人经营出现问题,基础资产收费权便会成为企业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改进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建设

  完善的政策体系能够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一方面,应规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审查细则,对PPP项目的合同、资质、预算、回报机制的审核应予以指标化和透明化,同时对基础资产的合规性、产权设置、信用评级、风控措施的审查予以标准化。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PPP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运营等基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根据现有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专门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细则和相应的违规处罚条例。此外,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专门的税收法规,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主体的纳税义务,确保产品的投资者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中不会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

  (二)创新中长期金融工具品种

  首先,保险资金和PPP项目都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征,政府应加快出台保险资金参与PPP的政策指引,鼓励保险资金积极参与PPP项目。其次,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降低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和审核标准,同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放宽对中长期融资工具的准入和审批。再次,允许具有较高风险控制水平的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推动理财计划、资管计划滚动续期,或将PPP项目的未来收益划分不同期限进行分阶段证券化,以支持其参与中长期PPP项目。最后,建立加速清偿触发机制、违约触发机制等措施保障证券投资者利益,降低长期投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流动性。

  (三)积极引导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

  资本市场中的中长期机构投资者能够为PPP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降低PPP资产证券化产品价格的波动性。但由于PPP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较低且资金回收期较长,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基于利益的驱使往往放弃了对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投资。因此,在难以提高PPP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的情况下,为吸引投资者,政府可以考虑给予其适度的税收优惠,或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市场准入标准。政府还可以考虑将包含PPP基金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引入市场,推动PPP模式健康、稳步地发展。

  (四)完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破产隔离机制

  破产隔离涉及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隔离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二是隔离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破产风险。政府可参考英国WBS模式中的行政接管人制度,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并明确规定所有权在信托成立时发生转移。政府应适当限制特殊目的载体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范围及负债规模,从而降低其破产风险以实现破产隔离。我国现有的立法基本未涉及特殊目的公司制度,应借鉴国外经验,在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的特殊目的公司制度,推动我国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发展。